工会经费开支,为职工购买工会活动奖品,对方单位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,进项税额能否抵扣?
一、为职工购买工会活动奖品,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。
二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十条规定: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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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、免征增值税项目、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;
(二)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;
(三)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;
(四)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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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本条第(一)项至第(四)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。
另外,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一条 规定:条例第十条第(一)项所称购进货物,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(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)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、免征增值税(以下简称免税)项目、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。
三、集体福利的福利形式,主要包括:
1、住房福利,是指国家为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,改善职工的住宿环境而采取的一系列的福利措施和补贴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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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交通福利,其具体形式有发放交通补贴,或用班车接送员工上下班等。
3、饮食福利,指供应免费午餐或提供误餐补贴、发放茶水、果品、点心等。